2025年11月15日,一则足球领域的司法判决消息引发广泛关注。日前,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,原天津泰达球员白某峰因在2019年收受华夏俱乐部35万元人民币并消极比赛,最终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,此案件现已审理结束。

案件详情:球员受贿踢假球

公诉机关为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。被告人白某峰(曾用名白某),1987年3月28日出生,朝族,高中文化程度,曾是天津某某有限公司(即天津泰达俱乐部)球员,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天津市西青区。2023年9月25日,白某峰被崇阳县取保候审,2024年5月10日经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。

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,2019年9月,身为天津泰达俱乐部球员的白某峰,利用职务便利,接受了时任河北某某有限公司(华夏俱乐部)主教练谢某(另案处理)的请托。在2019年9月21日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天津泰达俱乐部对阵华夏俱乐部的比赛中,白某峰故意消极比赛,最终华夏俱乐部赢得了该场比赛。同年9月下旬,白某峰顺利收受了华夏俱乐部给予的35万元人民币。

主动投案与认罪态度

2023年9月24日,或许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,白某峰主动到案,并退缴了全部赃款35万元人民币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,白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、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均无异议,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且在开庭审理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,白某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,并且具有自首、全额退赃、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,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,因此请求法院对白某峰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。

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

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内容完全一致。此外,在审理阶段,白某峰还主动预交了十万元罚金。上述事实,有经过庭审举证、质证的到案经过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、工商资料等书证,证人李某、谢某、吴某博、陈某等人的证言,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的会计鉴定意见书,以及被告人白某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,法院对这些证据均予以确认。

法院认为,白某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且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不过,考虑到白某峰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属于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处罚;同时他全额退赃并主动预交罚金,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;再加上他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,法院依法予以采纳。

最终判决结果

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一、被告人白某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(罚金已缴纳)。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二、对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白某峰的违法所得三十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,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。

这起案件的判决,再次彰显了法律对足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,也为净化足球环境敲响了警钟。